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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免费下载)
来源: 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日期:2021-04-28 09:45 预览: 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醒您:
请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定职责,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