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病防治法规概述
一、地方病的概念及危害
地方病是指局限在某些地方(或地域)发生的疾病。按其原因可分为自然疫源性疾病(如鼠疫)、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如地方性甲状腺肿)和生产生活方式有关的疾病(如布氏杆菌病)等三类。一些原因不明的地方病,一旦查清病因,也将归于上述三类中。
根据流行病学的研究,任何地方病的发生,皆与病区中某个或某些因素有密切关联,表现了地方病相对的地区稳定性。在病区内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条件及行为方式的改变,均能影响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这较多的表现出地方病在年度、季节方面的显著变化,即所谓的波浪性。地方病在我国分布广、病人多、病情重、危害大。经调查,除上海市只有布氏杆菌病外,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少者有三、四种,多者有五、六种地方病,全国有1983个病区县,病区人口达四亿多。但从总体上说,我国地方病主要发生在广大的农村、山区、牧区和偏僻地区;在病区内,地方病发病多呈灶状分布。
地方病的发生和流行,给病区人民的健康、生活和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民族兴旺。因此,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早在建国初期,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的关于农业问题两个文件中就提出了防治地方病的任务。
1955年,毛泽东同志向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提出让他们迅速摸清各省地方病的概况,研究地方病在本地区内人间、时间、空间等方面的分布及发病动态情况,研究病区地质、水质和其他环境因素与发病关系,掌握其分布与发病规律,弄清哪些地方病是7年内可以基本消灭的,哪些是要延长时间才能消灭的,哪些是目前无法消灭的。 1956年,在制定《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毛泽东同志又提出消灭鼠疫和积极防治大骨节病、克山病、地方性甲状腺肿等疾病的任务。周恩来总理亲自过问鼠疫疫情处理,极为关心大骨节病、克山病的防治研究工作,多次向地方病重病区派出医疗队。 1976年以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地方病防治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中发[ 1983]1号文件把防治地方病列为发展农村大好形势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尽快控制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地方病。邓小平、陈云、李先念等同志专门为防治地方病工作作了重要批示。
二、防治地方病法规概况
在防治地方病的法规工作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方针、政策、规定,对地方病的防治工作进行法规调整,它们是:《全国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卫生部关于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严格控制鼠疫疫情发展的几点意见》、《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卫生部关于当前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麻风病联合化疗及评价标准》、《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暂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规划纲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