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于2013年6月29日修订发布实施共九章80条,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发布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版《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100条。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目的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二、《传染病防治法》坚持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传染病防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几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确定和调整各类传染病名录予以公布。其中,甲类传染病名录须报国务院批准。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四、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规范引导其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群防群控力量,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传染病管理,做好辖区内传染病防控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并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团体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支持和配合传染病防控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疾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相关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及其他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实施的行政管理和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费用承担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六、关于传染病预防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状况,加强社会健康管理,提高人民健康素养,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以及根据防治需要的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危害。
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危害。
七、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期限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确定;
(二)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八、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检疫、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措施。拒绝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强制执行。
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判定密切接触者,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指导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疫情防控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传染病防控相关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网信等部门应予以协助。
十、在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立即组织力量,按照传染病防控预案进行防治,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六)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
(七)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人员排查、疫情监测等社区防控措施;
(八)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按照必要且最小化原则开展信息采集、病例识别、传染源追踪等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十一、发生传染病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十二、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可以怎么做?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患者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尸体解剖查验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部分内容)
参考文献
[1]www.nhc.gov.cn/fzs/s3577/202010/330ecbd72c3940408c3e5a49e8651343.shtml
拟稿人:孟楠、贾婷婷
审核人:毕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