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如何审核“检测项目”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1) 科学覆盖性:核验检测项目是否基于原辅材料(如含苯胶黏剂的SDS)、工艺流程(如电镀槽液挥发、焊接烟尘)及岗位接触特点(如巡检工流动性暴露),全面覆盖《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及GBZ 2.1限值物质,重点检查是否遗漏高毒物质(如铸造行业锰及其化合物)或G1类致癌物(电镀行业六价铬、活性炭行业焦炉逸散物)以及其他高风险职业病危害因素。
(2) 排除性检测执行:确认对成分不明化学品(如“洗网水”“脱模剂”“清洗剂”)执行GC-MS挥发性组分分析(如检出1,2-二氯丙烷),或参照广东规范要求开展识别性检测;粉尘按GBZ/T 192.1测定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如铸造型砂检出SiO₂>10%需定性为矽尘)。
(3) 文件闭环性:调阅检测方案中的项目选择依据(如依据工艺流程图标注的喷涂作业检测苯系物)、原辅材料清单与SDS(如环氧树脂需检测分解产物甲醛)、岗位定员表(如清罐工接触硫化氢的非常规作业检测)。
(4) 逻辑一致性:比对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核查应检未检项(如调查发现包装岗位使用少量三氯乙烯但未检测)、检测范围缩水(如噪声仅测固定岗忽略巡检路径)。
对于常见的煤矿等13个行业,监督员可以查阅国家卫健委:煤矿等13个行业职业卫生执法、危害因素识别、确定体检项目参考标准下载,以判断相关行业危害因素识别及检测是否存在漏项。
20. 所有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只要国家已发布职业接触限值和职业卫生检测方法的就必须纳入检测范畴吗?
答:是的,根据GBZ 331—20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第5.2.5.1条的规定,所有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只要国家已发布职业接触限值和职业卫生检测方法的,必须纳入检测范畴。
21. 如何理解GBZ331中“采样与测量应覆盖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全部工作场所和岗位(工种),且不少于1个工作班”的要求?
答:该条款强调采样需满足两点核心要求:一是全面性,即覆盖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岗位(包括固定工位、流动岗位及短期作业点),不得遗漏高风险区域(如化学品仓库、维修间、配胶间以及调漆工序等)。
二是时间代表性,化学危害因素(含粉尘)要覆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全部工作内容,且固定岗位(工种)采样时间不少于劳动者每班接触时间的 25%,流动岗位(工种)采样时间不少于劳动者每班接触时间的 50%。
执法人员可通过核查采样计划是否列明全部危害源、比对现场布局图与采样点分布、审核采样记录中的时段完整性(如起止时间、分段采样衔接)及影像佐证资料(如带时间戳的作业场景照片)来验证合规性。
22. 如何理解GBZ331中“化学有害因素的采样要覆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全部工作内容”的要求?其必要性是什么?
答:“全部工作内容”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班内所有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环节,包括常规作业(如设备操作、物料搬运,以及铸造行业矽尘危害严重的“打炉衬”作业等)、临时性任务(如设备维修、泄漏处理)及异常工况(如应急响应)。
必要性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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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风险完整性:不同作业环节的危害因素浓度差异显著(如投料时短时高浓度暴露),仅采样部分时段会导致低估实际接触水平。 -
防护措施科学性:若漏检高风险环节(如清洗反应釜接触苯系物),可能导致工程控制或个体防护设计失效。 -
法律合规性:依据GBZ 331第5.2.6.2.3条,未覆盖全流程的采样数据无法准确判定是否符合PC-TWA限值,将导致报告无效。
示例:某化工厂操作工每班需进行2小时设备清洗(接触高浓度丙酮),若仅采样6小时常规生产时段,忽略清洗阶段,则TWA计算结果被严重低估,违反“全部工作内容”原则。
23. 为什么说个体采样是评价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金标准”?
答:个体采样被视作“金标准”的核心原因在于其直接性和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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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反映劳动者实际暴露水平:个体采样设备由劳动者全程佩戴,实时记录其在移动、操作、休息等不同状态下的接触浓度,能够完整捕捉工作班内所有暴露时段(包括临时性高风险作业),避免定点采样因位置固定导致的漏检或低估(如巡检工进入高浓度区域时的瞬时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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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符合PC-TWA的评估逻辑:PC-TWA要求基于劳动者实际接触时间计算加权平均浓度(公式:浓度×接触时间/8小时),而个体采样直接提供“个体暴露时长与浓度”的连续数据,无需依赖假设或推算(GBZ 331第5.2.6.2.3条明确要求优先采用个体采样)。 示例:某喷漆工每班需在不同工位间移动,个体采样可精确记录其接触苯的时变浓度,而定点采样若仅覆盖固定喷漆房,可能忽略调漆区的高浓度暴露,导致TWA计算结果偏离真实风险。
24. 如何审核现场采样与测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执法人员必须深入掌握GBZ/T 18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和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两大核心标准,这是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督执法监管效能的必备的基础。
只有精准理解标准中关于采样方法、采样时段、仪器参数、质量控制等强制性技术要求,才能对以下关键环节进行有效核查:
(1)正常生产与现场真实性:采样是否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参照广东省规范,开工率或日产量≥近年最大值的75%),且排除人为干扰(如临时停产、设备异常调试)。非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检测是否在报告中明确标注,并分析其对结果的潜在影响。
现场采样过程是否全程拍照或录像,并标注拍摄时间、点位及对应检测项目(如“2025年3月10日9:30,焊接岗位电焊烟尘定点采样”)。
(2)覆盖全面性与重点危害管控:采样是否覆盖全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岗位(工种),包括辅助区域(如化学品仓库、维修间)和短期作业点(投料、配漆)。
采样时长是否覆盖1个工作班,是否遗漏高毒物质(如苯、矽尘)、高风险岗位(如喷漆、打磨)或隐蔽暴露环节(如设备检修、废弃物清理)。
(3)采样方法合规性:对PC-TWA限值的化学因素(如甲苯、锰及其化合物),是否优先采用长时间采样(≥1小时);流动岗位(如巡检工、叉车司机)是否优先采用个体采样,并记录劳动者实际活动轨迹。
物理因素和化学因素的采样时段、测点数量、仪器参数等是否符合GBZ/T 189、GBZ 159要求,如定点采样未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
25. 哪些情况可作为“未进行现场采样和检测”的违法线索予以立案调查?
答:若职业卫生技术报告存在以下情形,可视为未进行现场采样和检测的违法线索:
(1)无采样原始记录:报告中检测数据缺失采样时间、地点、仪器编号及校准证明等原始记录;
(2)采样点不合规:采样位置、数量或频次等明显违反GBZ/T 189、GBZ 159;
(3)数据异常雷同:同一企业多份报告检测数据高度一致,或与历史监测结果、同期其他机构数据存在无法解释的显著差异;
(4)仪器使用矛盾:报告中列出的检测设备未在机构仪器台账登记,或仪器使用记录与检测时间、地点不匹配(如仪器送修期间仍出具检测数据)。执法人员可通过调取仪器内置存储数据、核查采样人员任务分配及企业监控记录等固定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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