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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情形下的职业病诊断实务问答
来源: 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日期:2025-04-27 10:29 预览: 属于:职业放射卫生
1、职业病诊断必须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吗? 
答: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设计,职业病诊断与劳动关系认定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诊断所需材料包括类基础证据: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说明、危害接触证明、医学检查结果,其中并不包含劳动关系证明。
这一制度安排体现了职业健康权保护的特殊性——只要存在职业危害接触事实,无论用工形式如何都应当获得诊断权利。实务操作中,劳动者可通过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岗位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清单等形成证据闭环。
对于用人单位拒不配合的情形,《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现场检查权及行政处罚权,可通过行政强制手段保障诊断程序推进。
2、裁决无劳动关系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答: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需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大要素。
典型否定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被认定为劳务关系;(2)在校学生实习未形成用工合意;(3)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员雇佣的劳动者;(4)网络平台用工中未形成实质管理控制关系;(5)家政服务等个人之间雇佣关系;(6)承揽合同关系中独立作业人员;(7)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建立直接法律关系;(8)非全日制用工未签订书面协议且缺乏持续性证据;(9)企业将业务外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10)以合作经营为名规避用工责任等。
需特别注意劳动监察部门认定的"隐蔽性劳动关系",即表面签订其他协议但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形。
3、裁决无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会带来哪些影响? 
答:劳动关系缺失主要改变的是法律救济路径而非诊断权利本身,具体影响表现为三个层面:其一,程序层面,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转向民事诉讼程序;其二,证据层面,在民事赔偿诉讼中需额外举证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健康管理过错(如未提供防护设备、隐瞒职业危害等);其三,赔偿层面,民事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扣除劳动者自身过错比例,且不包含工伤保险特有的长期待遇项目。
4、《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用人单位”是否局限于劳动关系主体?
答:该法对"用人单位"的界定采取功能性解释原则。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对用人单位的定义,其核心指向实际组织劳动过程并承担职业健康责任的主体。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的本质特征在于对工作场所、生产活动的实际控制力以及对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义务的履行能力。在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多重用工场景中,实际控制工作环境、管理生产流程、支配劳动成果的主体,即便未与劳动者建立形式上的劳动关系,仍应被认定为承担职业病防治责任的"用人单位"
例如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作为劳动者直接接触职业危害的实际场所控制者,必须履行提供防护设备、组织健康检查等法定义务这种制度设计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的限制,实现了职业健康保护责任与实质用工行为的精准对应。
5、如何准确理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中的“所在”? 
答:"所在"的法律内涵应理解为"职业危害接触的实际来源地"。判断标准包括:(1)物理空间归属:劳动者主要工作场所的产权人或实际管理人;(2)生产流程控制: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工艺流程具有决策权;(3)防护措施实施:负有提供劳动保护装备、组织健康检查等法定义务的主体;(4)利益获得方:从劳动者劳动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主体。
在建筑行业典型场景中,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具有整体控制力,即便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仍需对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承担最终责任。
6、劳动仲裁否定劳动关系后诊断机构应否中止程序? 
答:职业病诊断程序具有独立性和优先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中止事由仅限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结论或者判定需要,不包含劳动关系争议。
诊断机构应建立双重审查机制:一方面依据仲裁裁决确认法律关系状态,另一方面独立审查职业危害接触事实。当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资料时,诊断机构应启动行政协调程序,提请卫生健康行政机构行使《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调查取证权。
7、劳动仲裁未认定岗位信息时诊断机构如何处理? 
答:诊断机构享有专业判断权和事实调查权。即使劳动仲裁未支持劳动者关于工种、岗位或在岗时间的主张,职业病诊断机构仍可独立审查并采信劳动者提供的职业史信息。
劳动仲裁仅解决民事争议中的法律关系问题,而诊断机构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以职业危害接触的客观事实为核心,结合劳动者提交的证据及卫生健康部门调取的资料,综合判断职业史真实性。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实际接触危害的关联性,诊断结论不受仲裁裁决限制。
诊断结论的形成应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达到明显优势时,即可采信其主张。
8、卫生健康部门为何仍需督促无劳动关系单位提供资料? 
答:这是基于职业健康监管的公共属性。用人单位的资料提供义务属于《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公法义务,其履行不以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为前提。
在行政监管体系中,任何实际控制职业危害源的主体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职业病诊断调查。拒不履行的将面临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内的行政处罚,且处罚决定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这种制度设计实现了职业健康权保护的"无漏洞救济"
9、诊断文书如何规范记载被否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答:诊断文书编制需遵循"客观记录、分层标注"原则。具体规范包括:(1)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栏注明"经某仲裁机构某号裁决未确认劳动关系";(2)在职业史描述部分详细记录劳动者主张的工作内容、接触危害种类及时长;(3)在诊断依据章节单独列明通过行政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4)增加法律提示条款,明确诊断结论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文书应避免对劳动关系作实质性判断,重点突出职业危害接触的客观事实。
10、无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答:若劳动仲裁和法院均未确认劳动关系,原则上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突破劳动关系要件:
1)违法分包转包中,用工单位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对挂靠人聘用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4)外卖、网约车等新业态用工中,平台企业实施实质性劳动管理的。
此外,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部分不得重复受偿。
11、劳动关系被否后劳动者如何重构法律救济路径? 
答:应建立多层次救济体系:(1)行政救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查处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处罚决定固定关键事实;(2)民事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提起过错责任诉讼;(3)社会保障救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或社会慈善基金。建议采取"三同步"策略:同步推进职业病诊断、民事索赔诉讼和行政违法举报,形成证据合力。
本文内容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或诊疗方案。个案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差异,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