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2025年的职业病宣传主题是什么?
答:关爱劳动者心理健康
答: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答:可能通过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判断:
1、必须有劳动关系,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答:2025年8月1日前:共计十大类132种。详见《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2025年8月1日后:调整为十二大类135种。详见《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24〕39号)
新《目录》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一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二是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二)将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
(三)为保持职业病归类的统一性,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化学中毒类别中的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
同时,对相关职业病类别和病种进行了重新排序。
答: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答: 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再诊断的过程。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答: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以下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答:劳动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倡导职业健康工作方式,树立职业健康意识,争做职业健康达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预防职业病。
1、上岗前劳动者要做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它安全规程;
3、作业时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4、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
5、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
6、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媒体、网络搜索职业病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答:用人单位应注意劳动保护,关爱职工健康,采取以下行动保护劳动健康。
1、为劳动者提供卫生、环保、舒适和人性化的工作环境;
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制度;
3、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4、加强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
5、建立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管理责任制;
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7、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8、实施职业健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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